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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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助19位职工获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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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欠薪申请法援 5人不符合条件“借光”和解
工会维权助19位职工获赔12万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胡芳(右)与黄虓与职工沟通案情。
 

李明立等20多人是本市远郊区HY生活广场的员工,因欠薪进行维权。他们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但只有13人符合条件。庭审中,除没信心打赢官司放弃诉讼者外,有6位不符合援助的员工坚持诉讼并“借光”工会法援,与13位员工一起与单位签订和解协议。近日,他们领到了12万元赔偿。

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胡芳、工作人员黄虓说:“为职工服务是工会的职责,为了维护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心甘情愿被‘借光’!”

起因

不缴社保引纠纷 和解之后又欠薪

“HY生活广场是2015年中期筹备开业的,我们20多人陆续被招聘进来。虽然入职时间不同,但大家都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李明立说,他们都是当地人,被HY生活集团聘用后分别做消防中控员、招商运营、保洁、电工等工作。

上班后,单位让他们填了一张入职申请表,随后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3个月后,又让每人填写了转正表,表示办完手续就能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了,但此后没了消息。

“2016年春节后集团出现撤走的动向。它既没跟我们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万一它搬走了我们到哪儿说理去?因此,去年5月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李明立说,仲裁庭审前集团表示愿意和解,让他们撤诉后拿着撤诉手续到集团签字领钱。

员工张众仁说:“我们撤诉后到集团领钱时,集团说截止到2016年5月底钱已全部结清。我们谁都没细看,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此后仍然照常上班,可一直干到7月底仍未领到工资。”

“我们去找集团负责人,被告知集团已从HY生活广场撤租,工资的事与集团无关。我们找到HY生活广场所在大厦的产权人——颙苼房地产开发公司,这家公司说从没聘用过我们,没有给付工资义务。我们只好再次申请仲裁,要求这两家单位补发2016年6月和7月的工资。”员工王云秀说。

庭审中,集团拿出20多份《协议书》说:“这是上次仲裁时员工与集团签订的和解协议,上面明确载明双方已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了。”

因弄不清员工2016年5月31日后究竟是为集团工作,还是给颙苼公司干活,所以,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维权

职工进城有困难

工会上门施法援

“我们上班干活单位支付工资,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李明立等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他们心里又很忐忑:“法院这关要是再输了,我们就彻底没指望了!”

HY生活广场所在辖区工会得知此事后,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为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辖区工会帮助他们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过审查,李明立等13人是农村户籍,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公职律师胡芳、工作人员黄虓为他们代理案件。

胡芳和黄虓马上联系李明立等到法服中心办手续,对方却表示:因住在远郊区且交通不便,到市里来一次需转好几次车、花上半天时间,来中心有困难。

这给胡芳和黄虓出了难题:职工申请工会法援要先办手续,还要当面谈案情,这既是工会法律援助的必要程序,也是打赢官司的重要环节。此外,胡芳和黄虓要出庭的案件比较多,没有时间挨个去访问13位申请人。

该怎么办呢?

沉思良久,胡芳打电话给职工:“这样吧,咱们先通过电话介绍情况,法院开庭时间定的是下午,当天我们一早过去你们再补办法援手续。这样既不耽误我们准备庭审,也省得你们都到市区来了。”13位员工非常高兴。

经过几番电话沟通后,胡芳和黄虓发现案情很复杂:在HY生活集团与颙苼公司之间还有另一家企业——AB投资公司。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颙苼公司出资建设了HY生活广场这个大厦后,将其出租给AB投资公司。AB投资公司又与HY生活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将大部分面积交由该集团开展经营活动,并将大厦命名为HY生活广场。

2016年6月5日,AB投资公司在与颙苼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后,又与HY生活集团解除租赁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HY生活集团将租赁的房屋交还给对方。根据AB投资公司与产权方的协议约定,HY生活集团愿意将自己在该处房屋所办理的营业执照继续存续到2017年6月底,在此期间,HY生活集团同意由颙苼公司以本集团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在这份协议中,有商户合同的换签、债权债务抵消等很多内容,但没有涉及员工劳动关系的内容。胡芳与黄虓研究几遍案情才确定了诉讼策略。

结果

出借执照即有责

单位认赔十二万

法院开庭的日子到了。

早上6点多胡芳和黄虓就出门了。来到远郊区的约定地点后,他们顾不上喝口水,赶紧为13位职工办理法援手续、做谈话笔录,又叮嘱大家如何在法庭上陈述、应对被告的提问。

开庭时,遭遇欠薪的20多位职工只来19人,而且有6人不符合法援条件。有员工说,其他人因不能享受法援,对诉讼没了信心,放弃维权了。因职工起诉的对象都是HY生活集团与颙苼公司,所以,法庭决定合并审理。

胡芳宣读13位职工起诉状、古东宇等6人分别介绍诉求后,HY生活集团的代理人杨经理答辩称:“对19名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岗位没有异议,但在职时间不认可。从入职到2016年5月31日,集团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但此后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这一点,在《协议书》中有明确记载。基于此,他们在2016年6月、7月产生的工资问题与集团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杨经理还说:“HY生活广场的产权人是颙苼公司,AB投资公司租过来后将大部分地方转租给集团,这两家公司于2016年6月5日解除租赁合同当天,AB投资公司也与集团解除了租赁协议。集团不在这个生活广场经营了,但还有其他公司经营。”

法官问:“其后是谁在HY生活广场经营?”

杨经理说:“听AB投资公司的人讲,是颙苼公司以我们集团的名义在经营。因为其没有商业经营执照,所以在解除租赁协议中约定该公司可借用我们的营业执照经营。”

胡芳说:“HY生活集团愿意把营业执照借给之后的实际经营者,说明其与颙苼公司有关联关系。既然其愿意出借营业执照,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这两家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颙苼公司代理人于律师说:“我们与HY生活集团未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我公司根本不认识这家集团。另外,19名原告的工作地点就是HY生活集团承租的经营地点。既然杨经理承认在2016年6月1日以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那就应该对职工在2016年5月31日后的去处作出说明。如果杨经理认为这些职工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就该出示相关证据,而其没有。”

“事实上,HY生活集团是否经营我们不清楚,至今他们也未向我公司表示过不再经营了,他们也未与我方就19名原告的归属、工资发放等问题进行过协商。所以,19名职工的欠薪与我单位无关。”于律师说。

法官问于律师:“现在谁在HY生活广场经营?”对方答:“不清楚。AB投资公司与HY生活集团的租赁问题还没解除完毕。”

为证明于律师说的并非事实,杨经理向法庭提交了与AB投资公司签订的解除租赁协议。胡芳说:“这份协议的签订日期是2016年6月5日,表明至少在6月5日之前HY生活广场还是由HY生活集团实际控制的,而不是5月31日。”

胡芳针对HY生活集团与职工签订的《协议书》说:“这份协议的签订日期是2016年6月18日,协议内容是解除5月31日之前的劳动关系,但在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这些职工仍在单位上班,继续接受集团的工作安排,所以,集团不能否定6月1日后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于律师附和道:“6月17日后,HY生活集团未告知职工已撤出经营,没有说明职工该与谁确定劳动关系,也没说由谁接收,所以我方认为这些职工在签订《协议书》后继续上班,当然是为HY生活集团工作了。”

杨经理一听这话蒙了。庭审结束后,HY生活集团同意与李明立19名职工和解,并于近日支付了12万元赔偿金。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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