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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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延长工时不能获取加班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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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时间赶任务只为早日回家过年 非单位安排产量未增加不属加班
如此延长工时不能获取加班报酬

 

蒋超杰和他的5位同乡于两年前来到一家制管公司上班,其主要工作是生产加工纬管。这种产品是一种供织造企业纬纱卷绕的管芯,在他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他们每月完成规定的产品加工数量且质量合格,公司便向他们支付当月工资。超过数量,则另行给予奖励。

今年春节前,蒋超杰与几位同乡商量,为早日回家过年且能完成生产任务,他们每天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不休息。公司知道这件事后也没有提出异议。但当他们向公司申请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的加班费时却遭到婉拒。

公司表示,他们加班的目的是为了提早完成工作任务回家过年,而非公司的安排,纯属个人自愿。况且,他们没有增加月工作总量,故公司不能给予其他方面的奖励。

突然遇到这种问题,蒋超杰等人弄不清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同时,也不相信公司的说法。蒋超杰说:“别人加班了都要开加班工资,而我们同样是加班,怎么就不算了?难道我们抢时间赶任务不是为公司做事?公司的说法对吗?做法是否正确?”

说法

从蒋超杰介绍的情况看,他和几个同事如此抢时间赶任务是不应算作加班的,公司的答复和决定并无不妥。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国对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是有着严格规定的。

1994年末,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颁发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三条中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与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要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其二,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而蒋超杰等人的情况是,从时间上来看,他们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上班,只是为了提前完成全月规定的纬管生产任务,而不是发生在已经完成全月规定的生产任务之后。从目的上来看,他们如此抢时间赶任务,只是为了使自己能挤出时间早点回家过年,主观上并非为了公司的利益,在客观上既没有额外增加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

这也就是说,蒋超杰与他的5位同乡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上班,并非用人单位所安排,公司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做,而是他们为了能够早日完成工作任务回家过年,完全是出于个人自愿。他们要求公司给予加班的申请,并不符合《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按照加班的标准获得相应报酬。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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