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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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回家过年肇事 唆使司机逃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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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拼车回家过年肇事 唆使司机逃逸犯罪

 

近日,读者徐莉华向本报反映,其儿子所在公司因处于生产淡季且经营形势不好,在今年春节前提前放假,让员工回家过年。其儿子等3人考虑到与同事林某是顺道,就决定以拼车的方式乘坐林某的小车回家。

期间,由于林某一面驾车一面聊天,以至于在途经一个三岔路口时,一不留神与骑摩托车的邱某发生碰撞。这次碰撞不但造成摩托车严重损毁,邱某也倒地昏迷。

林某当即吓得不知所措。徐莉华的儿子见四周无人,加之正值深夜,便唆使林某赶紧开车逃离现场。事后,邱某由于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春节期间,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和现场遗留痕迹抓捕了林某,徐莉华的儿子也被刑事拘留。她想知道自己的儿子是不是构成了犯罪?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接受咨询的刘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说,徐莉华的儿子只是乘车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联,但其唆使林某肇事逃逸的行为,使其具备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原因如下:

一是徐莉华的儿子作为乘车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该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非交通运输人员”或者说不是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不能仅仅因为徐莉华的儿子只是乘车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联,便可以认为其不能构成犯罪,关键要看其在事故前后充当了什么角色、起着什么作用。

二是徐莉华的儿子属于这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由此来看,尽管此次事故完全是由于林某精力不集中所造成,尽管林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当且能够作出拒绝逃逸的正确选择,但这并不能否定徐莉华的儿子唆使林某逃逸,且林某已经按照徐莉华的儿子唆使实施逃逸的事实。况且,林某的逃逸在客观上已造成邱某因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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