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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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合格 逾期再辞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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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用期内不合格 逾期再辞需补偿

 

编辑同志:

2016年9月初,我应聘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合同还约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和正式录用后的工资标准等。

在试用期内,我因缺乏销售经验,销售业绩很差。因此,公司认为我难以胜任销售工作,遂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书。但是,由于公司当时人手紧缺,试用期满时并没有辞退我,让我继续从事原来的销售工作。

公司对我的继续留用行为延迟到今年1月20日。当天,房地产公司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请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辞退员工,事后还能反悔吗?

读者:奚铭华

奚铭华读者:

该公司逾期辞退你属于违法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超过了试用期,就应视为该试用员工已经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于今年1月20日,以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然超过了试用期。因此,这种解约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选择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就有权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你可以主张的赔偿金数额是你的1个月平均工资。(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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