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北京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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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满两年继续实施需立法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打造城市宜居生活 应加强微观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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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王彦委员: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基本养老金缺口压力也逐步增大,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年金发展已成为关键。但当前企业年金发展陷入瓶颈期,未能有效发挥第二支柱作用。市政协委员、东城区总工会主席王彦提出,建议加强财政投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细化实施办法,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王彦介绍,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并称为多层次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并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发展企业年金制度进行了细化。但从本市情况看,发展相对缓慢。

王彦在调研中发现,当前,企业年金制度在企业中的覆盖率低。据2015年调研,本市仅有669家单位备案并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51.63万人,占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3.6%,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而年金制度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收入,被认为是养老保险之外的收入支柱之一。

“导致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基本养老费率偏高。”王彦介绍,按照现行政策,企业上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9%,缴费标准偏高,使绝大多数企业在缴纳“五险一金”后无力考虑建立企业年金。在个人缴费方面,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职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全额从税后支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王彦还提到,由于宣传引导不到位,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知晓率不高。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尽管政府已经颁布了一些文件,但只是规定了企业年金的最基本框架,法律层级低,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企业年金的筹资、管理经办、投资运营的各个环节实现全面有效地规范。

对此,王彦向大会提交相关提案,建议加强财政投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从单位目前税前扣除的4%力争达到8%;将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全额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逐渐降低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障费率,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提供条件和动力。

王彦还提出,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出台与企业年金相配套的法规政策,提高这项工作的可操作性。通过推进制度建设,强化监管,完善细化相关规定,使企业年金制度逐渐变为准强制性保障制度,在普惠式基本养老的基础上,实现全民覆盖,并成为养老金收入的重要来源。

此外,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解决企业、职工和管理机构等不同层面存在的认知不足问题。

□本报记者 孙艳 文 孙妍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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