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柳纪纲所作的关于《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提出,政府规章实施已满两年,其所规定的行政措施仍需继续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通过实施,距今已经十几年。据了解,此次修订草案对照立法法做了一致性的修改,增加了有关立法宗旨和原则、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程序、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规定。修订草案中还对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固化。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明确,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修订草案还提出,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于主题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情况复杂、暂时难以进入立法程序的项目,可以先进行预案研究。
另外,为拓宽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途径,条例草案中还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规定。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如果法规案的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