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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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援显身手 员工获赔四万四
游客水上漫步负伤 旅行社防护不力赔8万
在微信群中售假 也能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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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游客水上漫步负伤 旅行社防护不力赔8万

 

今年60多岁的马女士,去年报团去泰国参加自费项目水上漫步时受伤。其后,她以旅行社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各项损失2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马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市二中院认定马女士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旅行社支付马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并退还200元旅游团费。

2015年1月,马女士与旅行社签订赴泰国旅游合同。合同注明:当地会推荐自费项目,请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参加。随后,马女士报名参加了水上漫步自费项目,并在从快艇向海上平台换乘时滑倒骨折。

回国后,马女士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护理、翻译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马女士是在参加自费项目活动过程中受伤,对于超出收费的范围,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此外,旅行社已向马女士送达了风险告知书,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安全提示和告知。同时,旅行社在马女士受伤后尽到了救助义务。所以对马女士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马女士不服,以双方责任比例分配不当,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计算有误为由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马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选择自费项目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所能够适应和完成的情况作出选择,同时对于参加自选项目时谨慎慢行的重要性应有充分的认知。而马女士在旅行社已充分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未能结合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而冒险选择风险较大的水上项目,且在上下船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马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

旅行社虽然在马女士参加自选活动当天均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安全提示和充分告知,但旅行社亦有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事发当天,自费项目系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旅行社在自费项目组织过程中没有针对高龄的旅游者采取必要的防护安全措施,旅行社的领队未陪同参加水上自费项目活动,地接导游或其他辅助人员对包括马女士在内的团员从游船换乘至海上平台过程中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旅行社在安全保护义务的履行上存在欠缺,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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