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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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摄影效果差 只退费用事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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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庆摄影效果差 只退费用事难了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和男友为举行结婚典礼,聘请了一家影楼承办婚礼仪式,其中包括全程摄像及其制作。可在婚礼过后,我们发现影楼提供的光盘,不但图像模糊,杂音也很多,甚至无法听清相关内容,究其原因是影楼的设备故障、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致。

由于婚礼影像对我们意义重大,加之无法修复,更不可能重来,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此,我们曾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费。而影楼虽然承认过错,但却只同意退还2999元摄像及其制作费用。

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

读者:梁淑英

梁淑英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即其不能退费了事。

一方面,从《合同法》角度上看,影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你们与影楼之间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决定了影楼的核心义务之一就是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摄像任务。就这里所说质量,如果你们双方有约定,应当以约定为准;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至少必须依据通常的、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毋容置疑的是,无论是按照那一种标准,起码都必须是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而影楼所提供的影像质量恰恰相反,意味着其未能尽到义务。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就是说,影楼除应当采取退还摄像及其制作费用补救措施外,还必须赔偿“其他损失”。“其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你们因影楼的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当属于间接损失。

另一方面,从民法角度上看,影楼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结合本案,婚庆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婚礼摄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影楼提供的图像模糊、杂音很多,甚至根本无法听清相关内容的影像,且无法修复,无疑会给你们带来目前乃至长期的遗憾,这实质上也就是一种精神损害。而设备故障、工作人员操作是可以避免和防患的,影楼未加注意,无论是对不当后果的产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因此,其不仅具有过错,且侵犯了你们的权益,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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