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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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与宣传不符 培训公司被判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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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与宣传不符 培训公司被判退款

 

苏先生报名参加英孚课程培训,付款后发现课程与宣传不符,申请退款无果后,将培训分公司及培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名称为《课程协议》的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32271元。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日前判决解除双方《课程协议》,培训公司退还苏先生培训费16656.4元。

2014年4月下旬,苏先生根据培训分公司电话推销和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的广告宣传到其教学点咨询英语培训相关事宜。在得到其销售人员与课程顾问承诺提供与自己学历水平相匹配的英语培训、完全外教教学的情况下,出于对教育培训的信任,2014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名称为《课程协议》的合同,合同有效期为39个月。该课程注册合同签订后,苏先生先后通过刷卡及贷款等方式共计支付培训费用40600元。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苏先生发现培训公司提供的教学服务与之前的承诺完全不相符合,苏先生与培训公司的员工沟通要求退还培训费用,培训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庭审中,培训分公司、培训公司辩称,苏先生怠于学习,不到中心上课,不做网上练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20天的试学期,如果苏先生不满意在此期间可以退款,但是超过20天之后无理由要求退款。培训公司是万寿路分公司的总公司,学员售后和退款由总公司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课程协议》系苏先生与培训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培训公司自认由其承担售后及退款事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苏先生主张培训公司提供的培训未达到其承诺标准,培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苏先生就此亦未提交证据,且其在培训时长内多次参加培训,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苏先生在签订《课程协议》后,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但苏先生向培训公司发送律师函且不再接受培训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客观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苏先生要求解除《课程协议》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培训公司应将剩余课时培训费退还给苏先生,苏先生主张其多次要求培训公司退费,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培训公司认可其收到律师函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故法院确认苏先生接受培训服务时间至2016年3月,具体退还费用由法院核算判定。苏先生要求培训公司退还其未参加培训期间的全部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课程协议》,培训公司退还苏先生培训费16656.4元。

□本报记者 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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