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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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保密协议” 禁锢消费者多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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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岂容“保密协议” 禁锢消费者多项权利

 

12月21日,王女士今年3月购买的红米手机在充电时突然自燃,被烧成废铁,连SIM卡都被烧焦,所幸她发现及时未造成其他损失。事发后,工作人员取走手机称将检测自燃原因,再无音讯。小米官方承诺向王女士退款并赔偿600元,但要求她签订一份禁止公开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协议。律师表示,该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无效。(12月27日《北京晨报》)

手机竟自燃,保密才赔偿,真真岂有此理。一纸保密协议,看似你情我愿,实则带有胁迫意味,厂商已经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多项权利。

其一,消费者对商品具有评价权。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消费者对商品做出何等评价是其自由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而小米官方在手机自燃后要求消费者“禁声”,必须签订一份所谓保密协议,等同于禁止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做出评价,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评价权。

其二,消费者依法享有求偿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小米手机自燃,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其三,消费者安全权应当得到维护。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手机等日常用品缺乏安全保障发生自燃或爆炸,属于典型的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陶行知曾说,“谁隐埋真相就是欺骗自己。”商品、服务的质量究竟如何,消费者无疑最有发言权,厂商理应接纳消费者的商品评价,正确应对商品缺陷等负面信息,而不要试图去掩盖真相,做出有损消费者的评价权、求偿权、安全权、知情权等多项权利之举。否则,企业若是自欺欺人地百般遮掩所谓丑闻,只会欲盖弥彰,效果适得其反。□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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