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开展与不断深入,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也即将动工,潞城司法所接待解答咨询中有不少关于房屋宅基地的咨询。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总结汇总,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主要有:我当时为了省钱,“红本”没有登记那么多面积;当时,我不在家,“红本”就错登在我哥哥名下了;我到今天才知道,“红本”上登记的名字不是我。
在这里,所谓“红本”,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批准。
通州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批准时间是1993年,截至目前,这一行政行为距今已超过20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即是说,按照法律规定,上述问题的当事人,现在已经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批准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为此,潞城司法所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拆迁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将拆迁利益合理分配。
作者单位潞城司法所
□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