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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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开车门伤害他人 父母看管不力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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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孩子开车门伤害他人 父母看管不力须赔偿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肖某驾驶小车带其7岁的孩子外出途中,因上厕所而随意占道停车,并将未系安全带的孩子独自留在后排座位上,且没有上车门锁。期间,孩子突然打开左侧车门,导致驾驶摩托车前行的我因猝不及防,与车门相撞后倒地受伤。

面对我索要4万余元医疗费用等损失,保险公司以孩子并非驾驶员为由拒绝理赔。而肖某也表示,我的伤害完全是由孩子所引起,故只能由孩子承担赔偿责任。在孩子没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情况下,我便只能自行担责,而无权让他来为孩子造成的损害买单。

请问:肖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柳青

杨柳青:

肖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与之相对应,由于打开车门的小孩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财产可供赔偿,这就决定了作为父亲的肖某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能否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肖某是否属于孩子的监护人、肖某是否尽到监护责任。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肖某具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要件。

一方面,肖某毫无疑问属于孩子的监护人。因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李某明知孩子尚小,不能辨别是非、识别风险以及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预见到在没有人看管或约束的情况下,孩子很有可能无意识地制造各种危险或者有意识地甘冒各种风险,却让孩子独自留在车中,没有给予任何约束,甚至连车门也未能上锁,为孩子随时打开车门乃至危害他人留下了空间,明显是对孩子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乃至听之任之的心态,即属于未尽管理职责。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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