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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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搅乱”劳资关系 如要维权需先找准对象
微信诈骗手段多 个人信息莫外泄
不配合协警查酒驾 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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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诈骗手段多 个人信息莫外泄

 

近年来,微信使用量一路走高,随之出现很多微信诈骗案件。而网络骗术都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诈骗者要求利用其窃取的受害人信息实施诈骗,要么以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为网络诈骗的攻击目标。因此,在遇到输入个人信息来“测试”APP或公众号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利用诈骗软件

骗取他人钱款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被起诉指控为诈骗罪。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多地多次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微信平台发布提供“小姐”上门性服务的虚假招嫖信息,以交纳定金、保证金等费用为由,诱骗被害人将款项汇入其指定账户内。钱款到账后,刘某再将诈骗款项取出。

刘某诈骗都是通过一款名叫“疯子营销”的软件实施的。这款软件,就是制作一个电脑客户端的微信界面,用户登陆微信之后软件自带的定位功能就能根据用户的需要模拟一个微信虚拟位置。比如说其人在厦门用电脑,这款软件就可以把微信的所在地定位在上海,并注册一个诈骗微信。然后,再把微信的头像换成性感撩人的年轻女性的照片,同时在签名栏里写上“想要吗?我等你出来”之类的话。如此一来,在虚拟地址附近的微信用户就能看到该账号,并与其联系。

刘某通常还在网上购买一些能定位地点的手机卡,定位在哪个城市就用哪个城市的手机卡。这样,对方跟他联系的时候,就会发现他用的也是本地号码,从而不再怀疑他。此后,刘某就可以小姐上门卖淫收费的名目要求对方先付定金、风险保障金,让对方先打款过来,其收到钱后就撤离。

事实上,刘某根本不认识什么小姐,也不会去跟别人做性交易,一切都是微信上胡编乱造的,目的就是要引诱别人付钱。

鉴于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

盗取他人微信

冒充情人骗钱

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其利用被害人孙某对其朋友潘某的爱慕之情,盗取潘某的微信号,多次冒用潘某的名义,使用微信诈骗孙某10万元。

此外,王某还以潘某的名义向其母亲称自己要交房租为由,骗取潘某母亲2万元。以自己需要购房为由,向潘某微信朋友圈内的亲戚朋友骗取10多万。事发后,王某被法院判定为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

【法官提示】

不泄露个人信息

不轻信各种信息

上述两个案例的作案手法不尽相同,但都是利用微信并通过窃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定位,或者直接盗取账号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因此,房山区法院法官提示,人们在享受信息化网络化带来的福利时,一定要警惕各种诈骗行为。具体来讲,首先,不能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通常的姓名、年龄、学历、家庭情况、感情经历、身体情况、财产状况、住址等,在今天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信用记录、出行记录、购物记录、手机号、微信号、邮箱地址等数据信息也尤为重要,一定要注重保护。

其次,不能轻信各种信息。比如,倘若你收到了借钱之类的信息,需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借款人进行确认,否则,不要向对方转账。对于“孩子成绩单、同学聚会照片、隐私照片、结婚请帖”等内容的链接,千万不要点击,一旦点击,木马病毒就会在手机后台自动运行,运行后会读取手机通讯录,从而进行各种诈骗活动。

作者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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