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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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协警查酒驾 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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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配合协警查酒驾 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丈夫去拜访并宴请客户时,虽然一再解释必须驾车赶回家中,但仍有数位客户坚持表示:“你自己不喝酒,却让大家喝酒,足见没有诚意。”无奈之下,我丈夫只好喝了2两白酒。

回家途中,我丈夫发现有交警在查酒驾,当即调转车头逃跑。不曾想,被警车追上。见来者李某戴有 “交通协警”字样的臂章,我丈夫便以其不是正式警察为由,拒绝配合进行酒精测试。

李某呼叫不远处的交警后,我丈夫因担心受罚驾车逃离,且将李某撞伤。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请问:我丈夫针对的李某只是协警,不是正式警察。李某受到的不过是轻微伤,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汪莉琴

汪莉琴:

你丈夫的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妨害的是否属于公务和是否实行妨害公务的行为。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相应构成要件:

首先,协警协助交警执法同样属于执行公务。一方面,协警虽非正式交警,但其执行的公务与交警自身的公务具有一体性,包括拦停车辆、酒精测试、现场警戒、控制行为人等多个环节或多项内容,各个具体环节或内容均属查酒驾的组成部分之一,彼此共同构成查酒驾这一公务。李某受交警指派查酒驾并驾车追赶你丈夫,无疑具有公务属性。

另一方面,妨害公务罪中所指的公务,尽管必须由特定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完成,但这并不等于公务中的任何一项事务都必须由特定主体亲力亲为,而是可以将一些非关键性的具体事务交由其他人员协助实施。在此情况下,公务的属性并不因为某项或某些具体事务由他人实施而改变。即李某的非交警(临时工)身份虽然意味着其不能独自、独立地查酒驾,但当他与交警一起并在交警的领导、指挥下执行公务时,则同样属于整个查酒驾主体中的一员。

其次,你丈夫实施了妨害查酒驾的公务行为。设立妨害公务罪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公务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和完成。与之对应,如果查酒驾行为,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干扰与妨碍,则无论这种干扰与妨碍针对的是协警还是交警,抑或是其他对象,都属于妨害执行公务。你丈夫为逃避检查驾车而去、将阻拦的李某撞伤,针对的明显是查酒驾这一公务。李某虽然只是受到些轻微伤,但这并不等于你丈夫妨害查酒驾的行为便不复存在,也不等于交警执行公务的权威性与效率性没有受到妨害。(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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