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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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搅乱”劳资关系 如要维权需先找准对象
微信诈骗手段多 个人信息莫外泄
不配合协警查酒驾 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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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搅乱”劳资关系 如要维权需先找准对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触网”行业的用工形式发生很大变化,劳资关系也变得模模糊糊。由于网上网下强势一方经常使用各种“障眼法”逃避责任,所以,劳动用工管理必须同步创新,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也要擦亮眼睛,知道自己为谁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向谁主张权益。

“网贷”公司欠薪 可否让P2P平台支付

张某是一家民间借贷公司的雇员,该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业务。前不久,老板跑路,欠下他一年的工资。他找不到老板,就想要找P2P平台讨要工资,但不知能不能行得通?

【说法】

P2P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指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一般来说,该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对借贷中的风险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对借贷公司损害雇工利益的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张某的工资问题,只能找雇佣其工作的借贷公司追偿,该公司及老板有清偿的义务。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盟”连锁店侵权

特许商应否担责

于某在网上应约,加盟一家烤鸭店。此后,他利用该烤鸭店的技术,雇佣谢某等人以分店的名义开了一个烤鸭分店。可是,因经营不善,分店经常开不出工资。谢某因此辞职,并提出离职经济补偿和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而分店让他找总店算账,并推说其没有责任,一切事情均由总店解决。

【说法】

据了解,该烤鸭总店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受被特许者,即于某使用。

于某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而于某这种行为,不是法人型连锁,也不是合伙型联营,而是一种契约性联营。

《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特许店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加盟店之间互相也不承担合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谢某主张离职补偿等事宜,只能找分店讨要,而不能找总店。

“网直”推销员

是否有最低工资

今年2月,何某被一保健公司网上聘为保健品推销员,网下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健品直销业务代理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约定:何某代表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推售该公司的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目前,何某已经工作近8个月了,收入却很不乐观,月收益平均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他想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最低工资待遇,但不知道行不行。

【说法】

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后,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本案中,何某与公司签订的是直销业务代理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属劳动关系,所以,何某在公司不能享受最低工资这一待遇。

“网授”教师

有无节假日工资

吴某是某重点高中的特级教师,高中数学讲得好,每年全市考入清华、北大的理科学生,数学都是他教的。因为名声很大,一些网络课外辅导班都在节假日高薪请他讲课。每小时1000元。因为授课时间都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可他不知道自己的待遇里有没有加班工资?如果没有该怎么办?

【说法】

吴某在节假日进行网络授课,与其邀请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不适用劳动法。故其在节假日提供劳动,没有节假日工资一说。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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