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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致漏雨 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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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屋质量不合格致漏雨 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今年刚买房成家的刘先生近日向记者诉苦:“相比没有房子的北漂一族,我算是混得不错了,赶在年初买了房、结了婚。可有啥得跟啥生气!”因为,他的新房在暴雨频发的夏季不断漏水,咋修都修不好。

刘先生看中的这套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便利。买前,他就跟开发商说,该房将来作婚房用,要确保工期质量。去年8月,开发商说,因其自身经营和结算因素,欲在小区未完全成型的情况下提前交房。刘先生表示理解,同意提前半年收房。

收房后,刘先生赶紧请人设计装修,用了3个月时间装修完成,2016年元旦乔迁新居。可是,出乎刘先生意料的是,今年夏季接连出现暴雨天气,造成其墙体大面积渗水。屋里的墙纸、窗套、地板被水浸泡后,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他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只是简单地涂层沥青就算处理了。由于没有彻底维修墙面漏水问题,此后,刘先生家每逢下雨,外边大下,屋里小下,外边雨停了,他家屋里还在渗水。“好多东西都潮坏了,却不知道找谁来解决这个问题。”刘先生说。

就刘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葛磊律师。葛律师认为,此类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的争议是如何处理房屋质量不合格及其所导致财产损害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不合格”,是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如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本案中,刘先生房屋的漏水问题若不是因为其装修不当等原因产生的,则属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无法修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案中刘先生的房屋尚处在保修期间,开发商的楼盘存有质量问题,在暴雨后对刘先生的房屋及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维修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刘先生的漏水后,物业对房屋仅仅做了简单的维修,没有从根本上修复房屋的质量问题,因而又导致在下次下雨过程中,因房屋漏水给刘先生的财产造成进一步的损害,这属于房屋出卖人没有尽到积极修复义务的情形,刘先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卖人开发商一方承担。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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