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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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过错可不赔偿单位损失
我能要回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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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问:商贸公司导购员 何蕤云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王凌涵
我能要回加班费吗?

 

商贸公司导购员 何蕤云:2015年9月,我入职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做了导购员,与单位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我实行标准工时。在职期间,商贸公司安排我上一天班休息一天,一般情况下每个月都要上班15天,而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3个小时,遇到法定节假日也未支付过3倍工资。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家人说我是瞎耽误工夫。

请问:我这种情况能打赢官司吗?我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才能胜诉?

王凌涵: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职工主张加班工资需准备相关证据。

加班证据首先要证明自己是该单位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作制度、工资标准等;其次职工要明确主张的加班时间,需要搜集考勤记录,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负责考勤部门领导签字,其他证据还包括和加班相关的文字记录、审批表、业务记录等。如果您没有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单位出具两年内的考勤记录。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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