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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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过错可不赔偿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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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手打破标价41万玉镯 女工被单位索赔8万
员工无过错可不赔偿单位损失

 

在诸多劳动法律法规中,只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在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时,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

崔丽丽与所在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没有这样的约定。可是,在她失手打破标价41.4万元的手镯后,单位非得让她赔偿损失,并扣发了全部工资。知道理亏的她,虽然认同单位的做法,可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了,她不得不打官司维权。没想到,经过法庭辩论,由于其自身无过错,最终连一分钱也不用赔了!

失手摔破玉镯 单位索赔8万

崔丽丽今年刚过40岁,经历过不少坎坷。她是家中老大,下边有一个弟弟两个妹妹。15岁时,其母亲病逝并欠下几万元债务。为照顾弟妹,她上完初一便辍学在家。待弟妹长大后,她也错过了适婚年龄,至今独身。

18年前,她一人来到北京闯荡,从餐厅服务员做起,一步步由领班做到餐厅经理。正当事业上升之时,一场大病逼使她做了开颅手术。术后,其身体大不如前,无法承担餐厅经理的繁重工作。为了生计,她卖过衣服、建材等,在2015年6月15日又入职这家深圳某珠宝公司当导购。

崔丽丽主要在西单某商场销售翡翠首饰,尽管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她深知这份工作的重要性,因而更不敢有丝毫懈怠。

就这样,平静的生活持续了半年多。到了2015年12月21日,崔丽丽在上班期间整理柜台时,不小心将一只标价41.4万元的A货翡翠手镯掉在了地上,造成手镯上有几处裂纹。

公司老板对此非常生气,要求崔丽丽赔偿8万元损失。因为拿不出赔偿款,公司开始从2016年2月1日克扣其工资。

公司不发工资,基本温饱都成了问题。经反复考虑,实在想不出什么办法,她只好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主动辞职维权

反讨补偿5.8万

面对崔丽丽流露出的绝望和痛哭,致诚公益及时批准了她的援助申请,并指派高军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考虑到公司一直克扣崔丽丽工资,同时也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法定解除情形。,高律师认为,她可以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争取权利。

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崔丽丽向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的工资12550.65元、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515.65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133.3元。以上共计58199.6元。

员工没有过错

损失公司自担

近日,仲裁委如期开庭审理本案。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崔丽丽请求公司支付工资的行为,无事实法律依据;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成立;对于崔丽丽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其辞职的理由系捏造,其离职的真正目的是逃避债务。因此,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高律师认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照规定,法定减发工资的情况是:(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而崔丽丽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至于二倍工资差额争议,虽然公司提交了《用工劳动协议》,但其中的签名并非崔丽丽本人所签,所以,高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存在公司所称的可以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崔丽丽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也是公司依法应予支付的。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崔丽丽在工作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高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而对过错的认定归根到底是一个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供证明崔丽丽存在重大过错的充分证据,也未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关于过错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公司要求崔丽丽承担手镯损失没有事实政策依据。

再者,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认定有其特殊性。若劳动者严格遵守工作流程,正常使用劳动工具,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事,即使此后因工作流程订立有误、劳动工具存在缺陷,规章制度存在问题等情况致使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此时也应当免责。

鉴于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不足以证明崔丽丽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对崔丽丽进行了工作流程及有关的工作培训,因此,高律师认为公司要求崔丽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相关依据。

庭审持续了3小时。仲裁委主持双方调解,高律师提出,公司把克扣的工资支付给崔丽丽,其可以放弃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公司开始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继续要求崔丽丽赔偿手镯损失。

高律师指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而本公司没有与崔丽丽就此明确的约定,且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此予以明确,故崔丽丽无需赔偿手镯损失。

经过公司代理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反复沟通,对方最终同意了律师的调解方案。至此,备受公司催逼的崔丽丽,通过法庭辨理,没花一分钱就摆平了这场官司,还讨回了1万多元的被扣工资。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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