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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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语没有依据 虚假宣传工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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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9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告用语没有依据 虚假宣传工商查处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赢得更多的市场竞争机会,经营者不断推出吸引消费者的广告宣传用语,提高消费者消费欲望和购买力。一些经营者为获得市场竞争机会,利用没有依据的广告宣传用语进行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情】

2016年5月,怀柔工商分局先后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公司网店购买保健食品时,发现公司宣传该保健商品为销往美国、日本等几十个国家,怀疑不真实,涉嫌虚假宣传。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情形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网站广告宣传用语使用了“销往美国、日本等几十个国家”等用语,而经营者无法出具证明该保健产品销往美国、日本等几十个国家的有关认证文件,没有相应的依据,最终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提醒】

怀柔工商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为获得市场竞争机会,发布形式多样、创意丰富的广告并非法律法规禁止的。但是,在宣传过程中应客观的、真实的表述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要确保广告宣传用语有出处、有依据,避免因为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违法,当被查处时往往得不偿失,并且会给企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增强辨别虚假宣传用语的能力,对于夸大的宣传内容要求商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不要轻易相信商家不合实际的宣传用语。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怀柔分局 孙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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