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厂离职员工 钟禾备:我是河北人,三年多前被本市一家家具厂聘用,岗位是木工,我每月工资是2500元加绩效奖金,用现金形式发放。入职后厂里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
今年4月底,一顾客订购家具时要求板材必须是不含甲醛的,但厂里给我下单时并未注明,所以我按平常制作了家具。交货后不久,顾客拿着有关部门的检验单找到厂里,说经检测他订购的家具含甲醛,向我们索赔。老板找到我,让我先把责任担下来,暂时离开家具厂避避风头,等此事过去了我再回厂上班。老板平常对我不错,我就答应了,于5月30日回了老家。
此后,我多次打电话给老板问何时能上班,他总说让我再等等,后来再打就变成了忙音。7月中旬,我从老家来到家具厂想找老板问个究竟,但老板说我现在已不是该厂职工了,让我另外去找工作。
请问:我还能回家具厂上班吗?如果不能回去上班,而我手里什么证据也没有,怎样维权?
杨雪峰:你好,家具厂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工作中并没有过错,家具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违法,建议你尽快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多搜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作记录材料、工友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仲裁时提交,这样可提高维权成功的几率。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