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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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单位超九成为中小企业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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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参加武术培训受伤 能否要求学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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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8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孩子参加武术培训受伤 能否要求学校赔偿?

 

编辑同志:

今年7月,为了约束8岁的儿子,也为能达到让其强身健体的目的,我给儿子报了一个暑期武术培训班。谁知,仅过了4天,我儿子便在教练带领下进行训练时被摔伤,不仅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

事后,我曾多次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工资、住院伙食补助等,而校方却一再表示拒绝,理由是虽然当时场地湿滑,但伤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儿子没有正确领会教练意图,严格按照操作要领进行。同时,校方只收了我5000元/月的培训、食宿、服装费用,却要负担如此巨额损失,无疑显失公平。为此,双方至今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请问:校方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邱庚兰

邱庚兰读者:

校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也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与之对应,校方究竟应否担责,取决于你儿子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校方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并不在于校方对伤害是否存在直接过错,也不在于其收费多少、是否显失公平。

而本案情形恰恰吻合: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儿子在参加暑期武术培训班时年仅8岁,无疑当属其列。另一方面,鉴于不满10周岁儿童是特殊主体,缺乏自我保护、自我约束意识,学习、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所以法律对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要求十分严格,不仅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使儿童能够安全地学习生活,也要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儿童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完善防止儿童伤害事故责任制,制定防止儿童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

本案中,校方作为少儿武术培训班的开办者,应当知道其教学要求高于一般教学,却明知场地湿滑,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教学标准,却照常进行培训活动,故虽然你儿子存在不得要领之处,但这并不能排除校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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