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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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单位超九成为中小企业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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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发布工伤认定引发行政诉讼案件调研报告
涉案单位超九成为中小企业个体户
用人单位起诉多胜诉少,却仍要起诉,目的在于拖延履行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申请增长迅速,随之引起因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8月19日,市二中院召开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公布了该院对此类案件的调研结果。

用人单位起诉多而胜诉少

2011年至2016年6月,二中院先后审结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116件,占各区县人社局被诉行政案件总数的37%。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劳动者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等。

此类案件特点:一是涉案领域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其中,建筑行业占12.93%,物业行业占9.48%,餐饮行业占8.6%,保安行业占5%,其他如汽车出租、服装制造、机械制造、家具、运输、快递、医疗等行业也有所涉及。从涉案用人单位性质看,九成以上为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占比不足一成。

二是劳动者伤残情况较严重。在已审结案件中,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案件共计74件,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的为31件,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为11件。这些案件中,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的占58.11%,另有41.89%为肢体骨折、内脏损伤等。

三是用人单位起诉虽多但胜诉少。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所引发的74件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达97.3%,但仅有2件胜诉。其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往往为拖延履行赔偿责任而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案件协调难度大而行政机关败诉率低。在上述116件案件中,劳动行政部门败诉的案件仅为5件。而经法院调解及释法工作,当事人撤诉的仅2件,调解率远低于其他类行政案件。

监管难避责任成案件多发原因

二中院分析认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多发原因主要是行政监管难度较大。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近年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用工需求增多,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旧存在,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行为的规范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在房屋建筑、物业管理等行业中,工期短、人员流动性大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劳动市场管理部门对用工行为监管乏力。此外,还有部分企业安全保障措施不达标等因素,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未能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进而导致工伤事故发生。

就用人单位而言,存在对工伤保险制度不重视现象,部分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降低成本,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由于这些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劳动安全,在职工受到工伤伤害后,往往以否认劳动关系等方式故意拖延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时间,迫使劳动者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以达到其逃避赔偿责任或逼迫劳动者接受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赔偿标准的目的。

就劳动者自身而言,其法律意识尚需提高。涉案劳动者中,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及农民工较为常见。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技能、维权意识薄弱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大多在房屋建筑、制造、物业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从事体力劳动,且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受到工伤伤害后,在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有的劳动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从而导致劳动部门对其超过期限所提之申请无法受理,由此引发行政纠纷。还有一些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结论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导致法院对其工伤认定纠纷无法进行实体审查。上述种种情形,都极大增加了其维权的难度,使其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的方式得到有效救济。

加大工伤保险征缴力度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

二中院认为,要促进此类案件的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作为劳动者,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一旦遇到可能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要积极通过工会、行政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受到工伤伤害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及其近亲属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确保顺利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制度在分散企业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参保的积极性,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同时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时,积极进行工伤认定,帮助劳动者尽快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引导劳动者采用正确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加大对工伤保险金的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依法处理。为劳动者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从根源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执法水平。加强调查取证,对于用人单位的领导或职工出具的证人证言,应考虑其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注意甄别证言的真实性。遇有前后矛盾等情形时,应慎重采用;在所收集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慎重作出认定或不认定的最终结果。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理解,结合上位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应对工伤事故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规范工伤认定的作出程序,严格遵守工伤认定的期限、送达等方面的程序规定,减少工伤认定纠纷的发生。

□本报记者 李一然 实习生 吴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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