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欣欣)8月4日,记者从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召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现场会上获悉,今后,本市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会受到最高近10万元的经济处罚。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按照市安监局新出台的《关于在本市生产经营单位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员总数2%的比例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此外,企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不少于4%的比例配备,100人以下企业至少配备1名。这是本市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关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容的细化。
据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东城、门头沟、顺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开展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工作试点,四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达到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信息公示及职能作用发挥到位。其中,门头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了辖区内工业园区所有工业企业落实相关设置和配备工作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