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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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 亲属有权追偿 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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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7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死亡, 亲属有权追偿 二倍工资差额

 

这个问题源于通州区法院处理过的一件真实案例,该案原告王某的丈夫李某就职于被告某公司,在李某不慎工亡后,王某起诉被告某公司要求确认李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补偿。该案最终调解结案,但遗留了一个法律问题,即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死亡后,其亲属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对此我们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是,死亡职工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等,包括二倍工资均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既然二倍工资属于死亡职工的合法收入,那么,死亡职工的亲属就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是:死亡职工亲属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理由: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案中,劳动者已死亡,追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一方主体已消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诉讼权已随着其死亡而消失;第二、用人单位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的基础上,劳动者不需任何付出而得到的间接收入,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靠自己出卖劳动力而应得到的直接收入。也就是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权是潜在的,是可以不发生的,只有劳动者本人主张时才必然发生。第三、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的,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的一倍实属于一种惩罚性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确切地说,应是一种罚金,而作为罚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继承,因此死亡职工亲属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其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合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应依法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

从立法的本意上看,其意是规范、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及劳动关系。在加大经济处罚的基础上,致使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要和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

“二倍工资”一词,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提出来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二倍工资”的属性。既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这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而应向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该二倍工资不因劳动者未及时主张而消灭,该二倍工资应视为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是可继承的合法财产。

虽然劳动者已经死亡,其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再主张权利,但其继承人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否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放纵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另外,支持劳动者亲属索要二倍工资,也是对死亡劳动者的一种倾斜保护,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作者单位 通州区人民法院

□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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