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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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狗相撞 保险公司也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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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狗相撞 保险公司也应理赔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驾驶摩托车时,一条狗突然从路边阴暗处窜出。摩托车撞上狗后改变行驶方向,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向李某家属作出赔偿后,鉴于自己已经投保了交强险,遂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但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狗并不是人,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无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其意思是“车狗相撞”不属于交通事故,我无权要求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陈花蕊

陈花蕊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车狗相撞”同样可以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为:事故主体是车辆;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与之对应,你驾驶摩托车在路上,因为狗突然窜出,致使造成李某意外死亡,明显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狗主人可以取代狗成为当事人。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再一方面,“车狗相撞”照样可以进行责任划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也指出:“(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与之对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样可以对“车狗相撞”案件,认定各方的责任: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可认定狗主人负全部责任;驾驶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狗主人分担责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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