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气象灾害”的定义被调整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需要说明的是,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第二条将霾纳入了气象灾害的定义,草案修改稿中予以保留。
气象灾害普查划定了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的高风险区域。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域也应当纳入禁止、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作为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增长边界的重要依据。为此,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一款,表述为:“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域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治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
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的覆盖面和效率,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表述为:“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或者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中断正常播出,或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