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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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满两年应当立法方可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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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7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规章满两年应当立法方可继续施行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按照修订草案的要求,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后,必须要提请人大立法,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后方可继续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办公室主任李小娟表示,此次的修订草案,首先是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规定。其中,修订草案规定,法规案的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同时,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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