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结果顺利上岗,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7月19日《新文化报》)
一个月工资160元实在荒唐。别说一名堂堂大学毕业生,就连普通农民工到工地上搬砖头,薪水也远不止这么点。用小雪的话来说,“这不相当于免费用工吗?”对此,公司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小雪工资开得少,主要因为她没能给公司带来效益,绩效也没有按时交。诚然,企业有权利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绩效工资是许多企业普遍采取的管理模式,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此,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做出了具体说明,“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涉及对于劳动者业绩的考核,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月工资160元”看似荒唐,实则颇具代表性。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帮助用人单位正确了解最低工资制度,在守法的前提下实行绩效工资;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而广大劳动者也应主动学法用法,遇到类似侵权行为时,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据理力争,维护权益。□张枫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