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漂亮的河北邯郸女孩郝黎丽各方面条件都很好,美中不足的是其右腿比左腿短了5厘米,走起路来有点儿跛。6年前,她听说北京一家医院能用“断骨增高”手术,矫正其另一条腿的长度,使短腿变长,消除跛行现象。
于是,她怀揣梦想来到北京。可令她始料不及的是,这次手术竟成了灾难。术后,其右腿比左腿还差着近2厘米不说,她的病历上又多了一行:退行性骨关节病,连跛着走路都难了。
她找医院讨说法,医院说手术很成功。她打官司讨公道,又因不得法总赢不了。反复折腾近6年,直到变成现今26岁的大姑娘了,她才在致诚公益律师于帆的帮助下讨回一些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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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黎丽说,自打懂事起,她就没有觉得自己与其他孩子有什么不一样。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她的右腿越长越慢,成年时竟然比左腿整整短了5厘米。
“我虽然是拐子,但有家人、老师的呵护,我自小成绩优良。除体育成绩欠佳外,门门功课都在班上名列前茅。”郝黎丽说,她没有上大学,出事前在一家公司当成本会计,工作收入都不错。
“像我这样的人,经常幻想有一双健美的双腿。我图的不单是好看,为了方便生活也要这么做。”2010年,郝黎丽看到这家医院关于“增高手术”的广告,说他们已经为国内外1300多例身材矮小患者增加了身高,最高达33厘米,其中不乏伟人后裔、名人、明星、模特等。
在医院她问:“这个手术是要把骨头打断吗?”医生说,打断的位置在膝盖两指以下的骨骺线处。治病的原理是,成年人由于骨骺线已经闭合,所以不再长高。现在通过外科手术在骨骺线处打开,安装一个外固定器,通过每天调整这个外固定器,刺激软骨细胞再生,让骨骼再次生长。
“这种手术是让人自己的骨头生长,不像美容整形似的,把骨头截断,然后再植入别的非‘自己的东西’。”医生说,当达到理想身高后,再做一个很简单的二次手术,把这个套在腿上面的固定器取出来。
听信医生的话,郝黎丽交了几万元费用。2010年7月8日,医院为她进行了手术。
手术失败难以站立
交涉无果告上法院
好不容易等到2011年11月拆除外固定架日子。当时,郝黎丽幻想着:此后,她会像其他人一样,可以挺直腰板在大街上走路了。每当想到这些的时候,她的心情就爽极了。可架子拆除的第一天,她的腿就疼得无法忍受,难以站立。
郝黎丽赶紧从老家赶到北京,想问清楚是怎么回事?医院拍片检查的结果是骨折。
接下来,郝黎丽的生活就是住院、手术、出院。再接下来,医院烦她了,对她膝关节里打进的髓内钉不管了。没办法,她只有不停地找医院求医生,帮她解除病痛。可是,医院不理睬她了。她只能找到法院去说理。
法院立案后,组织她和医院进行诉前调解。直到此时,医院才同意给她另外找一家医院,把膝盖上的髓内钉拆了。可是,在调解时说好的“再商量”的后续事情,医院又不认账了。
接下来的4年间,无法站立行走的郝黎丽要做的事就是继续住院、治病、与医院交涉理赔事宜。但究竟何时能有个理想的结果,连她自己都不知道。
2015年春天,她经人介绍来到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中心。于帆律师接待了她,并帮助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拒不提交患者病历
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看过郝黎丽的就诊资料和她与医院发生争议的处理材料,于律师觉得想打赢这场官司不容易,仅靠同情心不能解决问题。
其难度表现在:一、郝黎丽的残疾并非医院直接造成,她从小两腿就不等长。二、郝黎丽的损害结果与该手术有无关联?与该手术并发症有无联系?如果是手术并发症引发的问题,医院有可能免去责任。如何排除并发症是个问题?三、医院的过错在什么地方?四、如何证明医院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为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于律师上网查询了20余万字的政策法规、案例及医学资料,还登陆国家卫计委网站,用一周时间将2010年7月之前该部发布的所有规定学习一遍,从中找到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文件,为确定该医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部门规章,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找到了法律依据。
对比国家政策,于律师决定从了解到的医院没有骨科资质,以及郝黎丽最后三次住院及手术均系该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入手,来确定医院存在过错。
第一次开庭时,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和请求法院向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在鉴定申请中回避了伤残等级鉴定。因为即使确定了伤残等级,法院也不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需要郝黎丽承担。
而医院在庭审中拒绝提供郝黎丽的住院病历,直到一审法院第六次庭审结束,医院也一直对病历采取回避态度。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赔偿郝黎丽各项损失总计9.99万元。
一审庭审逼急医院
司法鉴定中止执行
郝黎丽赢得首场官司胜诉并不容易,其中,她不仅要超过医院设置的重重障碍,还要说服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院有错。因为,要定性为医院事故、划清事故责任,找出医院过错,必须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说了算,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法官无权做这样的定性和认定。
而要证明医院在实施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离不开患者的住院病历。有了病历,司法鉴定机构才能据此做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这正是郝黎丽提出司法鉴定的原因,也是医院极力回避病历一事的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郝黎丽要求医院提交其全部住院病历,以进行司法鉴定。医院对此一味回避,直到第三次开庭才提交了总共37页的、郝黎丽第一次住院及该医院安排其他医院为郝黎丽拆除髓内钉的住院病历。对于郝黎丽第二次、第三次住院的病历,医院矢口不提。
第四次开庭时,郝黎丽提交了其第二次住院前进行拍片后的缴费单据,还提交了自己仅有的能证明第三次住院的7页病历和最近的复查报告。于律师提请法官在本次开庭时,如果医院仍拒绝提交病历将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届时,郝黎丽将撤销司法鉴定申请。
医院的表现与此前一样,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交病历。于律师提请法官将该事实记录在案,并随即撤销鉴定申请。
法官问于律师:不鉴定怎么认定医院有无过错?法院不是专业人员无法对医疗事实做出判定。于律师说,本案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并非原告原因,而是因被告不提交鉴定所需要的客观病历。在被告隐匿且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可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
医院代理人一听此话,愣了一会儿醒过神来,向法院要求进行申请司法鉴定。于律师说,在没有或病历不完整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根本不存在进行下去的可能。此后,即使医院提交了病历,但因过了很长时间,不能排除医院对病历或编造、或修改或伪造或篡改的可能。为此,不同意医院继续举证。一审法院在第六次开庭结束作出上述判决。
严重违反医疗规定
无理上诉又被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担负赔偿责任后,医院提起了上诉。面对即将到来的二审庭审,于律师在一审基础上继续查找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事实与根据,同时让郝黎丽前往三级医院就诊,拿出准确的损害后果。
面对二审法官对案件不进行司法鉴定仍存疑惑的想法,于律师提出,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郝黎丽同意进行鉴定,但医院必须提交全部病历。而医院提交不了病历,鉴定无法进行。
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当庭质证环节,医院突然改口不再承认郝黎丽有过第二次住院的经历。在法官追问下,医院代理人说,这段时间郝黎丽虽住在该院,那是医院为照顾她而安排的。
于律师在庭审中全面阐释了该医院所作所为的违法性,内容主要有:该医院严重违反8项国家法律及部门规章。其中,因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院的行为构成违法。更为严重的是,该医院违反原卫生部《 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规定和《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以一级医院的资质施行了三级医院及骨科专科医院才能做的医疗手术,属肆意扩大医疗诊治范围。
对于该医院提交的获得批准从事骨外固定术批文、手术医师执业及技术职务注册信息,于律师辩称,骨外固定术与该医院从事的违法肢体延长术是完全不同的,该批文更进一步证明医院进行截骨手术的违法性。而医师的注册信息均与医院无关、非骨科专业及取得任职资格均在手术之后,更证明该医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医院辩称其施行手术者均为高级技术人员,于律师指出在医院的手术记录单中并无该医院主张的主任医师签名,结论应为该手术记录存在编造可能。
面对于律师有理有据的批驳,该医院最终低下了高昂的头。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