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陆先生随旅行社赴泰国旅游,不料在巴厘岛不顾风浪很大,且不听从导游劝阻,下海游泳时遇水中杂物致右锁骨骨折,被迫中断旅游。回国后,陆先生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商务舱机票款、团费损失共计247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陆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按20%的责任比例,判决旅行社给付陆先生机票款、团费损失共计4100余元,现案件已画上句号。
风浪中老人下海受伤
2015年1月16日,陆先生及妻子与青年旅行社签订由北京至巴厘岛七日游的旅游合同。1月21日,旅游团队抵达梦幻海滩,陆先生向青年旅行社领队询问是否可以游泳,领队答复“今天风浪比较大,尽量不要下海游泳,如要游泳注意安全。”随后,陆先生下海游泳。不料游泳中,陆先生遇漂浮的木棍,造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陆先生及妻子只好被迫中止旅行。不仅如此,由于身体不便需要平卧,陆先生还花费10518元购置了1张商务舱机票回国。归国后,陆先生向朝阳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包括自己与妻子的旅游团费共14200元,和商务舱机票款10518元,总计24718元。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陆先生受伤属意外事件。按照行程,旅行社没有安排陆先生游泳,只是观看。事发当天风浪很大,陆先生曾向领队提出要求下海游泳,领队明确告知不要下海游泳。但陆先生不顾安全提示,执意下海,并在游泳过程中被海浪拍打造成身体伤害,属意外伤害。陆先生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获得了赔偿。旅行社已按旅游合同及行程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存在服务质量问题;陆先生受伤并非旅行社侵权造成,旅行社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且事发后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商务舱机票的发生、陆先生后续旅游项目没有完成,均是基于陆先生自身原因而产生,故旅行社不同意陆先生的诉讼请求。青年旅行社就其已提示旅游者不要下海游泳的主张,未向法院举证。
旅行社担责20%
朝阳法院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青年旅行社在陆先生下海游泳前进行了一般性的安全提示,履行了部分告知、警示义务,但青年旅行社应考虑陆先生年龄较大的实际情况,在海浪较大的气候条件下,更应有针对性地对游泳可能带来的各种危险进行充分提示和告知,避免受伤。鉴于青年旅行社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故青年旅行社应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而陆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应保持小心、谨慎,但陆先生对自身安全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一定冒险性,故该院认为陆先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理由,该院认为青年旅行社应对损害后果承担20%违约责任为宜。陆先生要求青年旅行社赔偿机票款损失,对其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陆先生要求青年旅行社赔偿团费损失,考虑到陆先生在行程中途受伤,必然会影响后续旅游项目的游玩,陆先生及其妻同行,其妻行程亦会受到影响,故对于旅游费用,该院在考虑出游天数、受伤情况、责任比例等因素后酌定退还。据此,判决旅行社给付陆先生机票款、团费损失共计4100余元。
陆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陆先生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外出旅游 安全第一
记者提示:本案中,旅行社虽然对游客提供了书面及口头上的安全提示,但因为没有充分考虑陆先生的身体状况,也没有详细说明游玩存在的风险,故对陆先生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而陆先生作为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年龄较大,且游泳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仍不顾危险,导致自己受伤。在此记者提示,外出旅游时,作为游客,一定要综合考量自己行为存在的风险以及自身的能力,谨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万不可抱着侥幸的心态去冒风险。
□本报记者 李一然 实习生 吴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