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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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通知缺项 被判赔偿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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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改造家中无人 房屋被淹索赔两万元
物业通知缺项 被判赔偿三千元

 

小区业主休假外出,家中无人,从邻居处得知家中跑水,返回家中发现物业线路改造,房屋被淹,遭受损失,遂将物业公司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起 诉

原告杨某诉称:2014年11月19日,原告休假外出,家中无人。于11月21日晚19点邻居发现原告家防盗门处往外流水,电话通知原告说家里被水淹泡了。原告从通州连夜赶回,发现家里所有房间被水淹泡。原告当即迅速进行处理,以减少家中损失以及对楼下邻居的影响。原告11月19日离家时并未看到被告贴了通知,回来时才发现被告于当天贴的通知,该通知上只是说进行线路改造,提醒业主在停水时段备水,但并没有提到加压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也没有通知业主家里留人以便检查加压是否成功。而且原告外出后将自家的水井阀门、用电开关全部关闭,防备不测。但被告施工人员在原告家中没有人、也没有对原告进行电话联系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楼道里的水井阀门打开施工。施工完毕后,也没有迅速将水阀关闭,最终原告壁挂炉由于压力过大,导致漏水将所有房间淹泡,造成原告家中所有家具,部分家电、部分衣物、名酒、中药、米、面,地砖、踢脚线等严重受损。

此事发生后被告工程部的负责人承认物业公司张贴的通知存在漏洞,让原告将损失列清单,以便进一步赔偿。可后来又拒绝承担责任,经多次交涉也没有结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答 辩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关系,故此不同意赔偿。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该房屋的业主,原、被告双方签订《汇龙文苑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协议》,被告为涉诉房屋小区业主负责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应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细节,妥善地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在为涉诉楼房所在楼层改造管道时,虽张贴了通知告知业主停水的相关事宜,但就改造管道加压的相关事项未提前通知业主,进而导致原告壁挂炉漏水,家中物品被水浸泡,被告应对原告因此次漏水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法院根据现场情况酌情确定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损失3000元。

作者单位:顺义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王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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