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北京市某学校员工,其认为校长李某在全校例会上变相点名,称其虚报购买洗衣机价格、乱用公车。这些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00元。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起 诉
据马某诉称,2014年7月,其担任总务处助理兼管食堂、物业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其与校长李某经常发生冲撞。2015年4月,其向海淀教委实名反映了李某在工作中的诸多违法事实,但没想到李某在2015年4月3日的全校例会上,变相点名,指向明确的诽谤污蔑其利用管理食堂期间,只花13000元买的洗衣机给学校报20000多元。
马某认为李某作为学校的校长,在特定的受众,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持特定的目的下,未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故意贬损其人格,造成其名誉损失,人格降低,导致学校老师对其不满,继而在年度老师考评中,年度考核不合格。马某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在学校范围内停止侵害,公开恢复名誉,公开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学校赔偿其损失500元;判令学校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元。
答 辩
学校则称,其从未以法人身份侵害过马某的名誉权。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没有点名批评过马某,即使部分事实可能涉及到马某,也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马某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李某在会议上讲话时的表述为:“我想要跟大家说的是啊,那个,算讲一个故事吧,有一个敢干的啊,就在我们学校,敢干到什么程度啊!……一万三买的洗衣机,跟学校报价两万。APEC会议期间,私自换车牌把车开出去,真敢干,我不知道你们敢不敢,我不敢,就这么一个人,要不是讲故事呢。”
判 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依职权主持会议,其被诉言行不足以导致马某的社会评价及社会地位的降低,不应构成侵害名誉权。故此,法院一审判决学校不构成侵害名誉权,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庭审中,马某主张上述言论是李某在2015年4月3日全校在编教职工例会上发表的,学校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在仅有中层干部的内部会议上发表,但认可马某并非学校中层干部。马某称言论中APEC期间换车牌、学校总务处任管理员职务期间购买洗衣机等信息全校仅其一人,因此李某所指为其本人。此外,双方均认可洗衣机购买事情处于内部调查期间,无相关的处理意见和决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的侵权要件主观上要求侵权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学校的法人李某依职权在全校大会上的表述,系其履行学校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虽对未定性的事项在公开场合表述不妥,但仍属于学校内部管理的范畴,李某主观上并无贬低马某人格的故意,故马某上诉称学校侵犯了其名誉权,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外,对于事实认定部分,马某上诉称其并未认可洗衣机购买事情处于内部调查期间,因该事实对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无实质上的影响,故对于其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故法院终审驳回了马某的上诉请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 詹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