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像一张考卷,考验的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于民的意识;高温保护像一面镜子,既能照射出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更能照射出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
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上了解到,市城乡建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除抢险排危作业外,当日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不含40℃),11∶00至16∶00严禁进行室外施工;当日最高气温超过40℃时,施工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施工场所温度低于37℃的,应当停止施工作业。(7月12日央广网)
叫停高温室外施工作业,既是保护室外作业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也是在落实劳动法规的规定,无疑值得称道。
问题是,为防范劳动者在高温下室外作业中暑,一般施工方习惯于发降温用品,甚至全额落实高温津贴,安抚室外作业的劳动者的心。这不能说不好,关键是这么做还是鼓励他们“冒酷暑、战高温”,容易引发中暑等伤亡事故。因为在高温下室外作业最容易得“热射病”,而“热射病”是重症中暑的一种,对人的生命危害最大,死亡率超过50%,最好的办法就是预防。如何预防呢?就是在高温达到一定温度时,应该叫停室外作业,让劳动者休高温假。否则,让领高温津贴的劳动者继续在高温下室外作业,就有可能“被热死”。这种事故早在内蒙古、重庆、陕西等地就发生过,理应从中吸取教训。何况,机器在高温环境下运转尚且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而高温下室外作业的劳动者乃血肉之躯,更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所以,用人单位理应充分考虑这类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其基本权益,别让他们“伤不起”。同理,监管单位也要加强检查力度,确保高温假落实到位。
其实,高温像一张考卷,考验的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于民的意识;高温保护像一面镜子,既能照射出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更能照射出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从这个角度上讲,叫停高温室外施工作业,等于是下达了高温室外作业的“禁令”,拉响了高温保护的警报,各地相关监管部门理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把这项“禁令”落实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劳动者避免在高温下室外作业真正成为一种权利,从而体现社会的文明和时代的进步,彰显地方政府人性化关怀的执政为民、服务于民的理念。否则,“禁令”成为“画饼”,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有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法规制度的威严。
□玫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