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就读初二时,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我被协商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承担一半抚养费用至我成年时止。
两年前,我大学毕业后随即入职到一家公司。不曾想,我在一次休假外出游玩期间遭遇车祸,不仅失去劳动能力,甚至生活基本无法自理。
鉴于母亲实在无钱独自承担我的生活费用,而我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我曾多次要求父亲承担一部分。但被父亲一再拒绝,其理由是我曾有工作且可以用自己的收入维持生计,表明我已经不再是未成年子女,其应当承担抚养费用的情形早已消失。如今,我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其继续担责。
请问:父亲的说法对吗?
读者:李筠静
李筠静读者:
你父亲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生活费用。
一方面,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并不局限于未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同样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你大学毕业后虽已就业,但这只能说明你已经成年,曾经属于“独立生活的子女”,并不能排除你如今不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基本无法自理,完全具备“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特征。也就是说,你有权以此身份向父亲主张权利。
另一方面,你父亲应当承担你的生活费。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鉴于生活费属于抚养费之一,且是你维持生存所必须,决定了你父亲不得推诿。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