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来京淘金的河北农家22岁女孩小英做梦也想不到,入职在北京一家印刷公司当出纳刚刚15天,就在公司的QQ上遇到了冒充公司经理的骗子。而涉世不深的小英未与经理电话核实,便按骗子的指示,将公司65000元钱转账到了骗子指定的账户,结果公司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为由,与小英发生劳动争议。
海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英赔偿印刷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后,小英不服,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小英作为财务人员,在未向公司领导进行请示确认的情况下,即向他人账户中进行大额转账,确实存在工作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与公司的责任比例,判决小英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现此案已经二审维持原判画上句号。
【事 发】
2014年9月26日,小英入职北京一家印刷公司,担任出纳职务。小英入职时,公司曾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培训,规定各种付款必须有主管经理签字方可付出,且日常报销超过3000元金额的必须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付出。
小英上岗后,在与上一任出纳交接过程中,在财务主管在场监交的情况下,交接了一个公司使用的QQ。平时,财务部门与领导及供应商往来均使用该QQ号码,其中,一个名叫“xx聿博”的网名,既是小英的直接领导,又是公司总经理的网名。
2014年10月11日,网名“xx聿博”在公司用的QQ上与小英在私聊窗口聊天,因公司总经理的网名就是这个网名,所以小英就认定该人为公司总经理,而且在私聊中,这个“xx聿博”先询问了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小英如实一一回答。此后,对方又发给小英一个银行卡号和户名,告诉她向这个账号汇款65000元。
小英没有多想,也没有任何疑惑,立即给这个账号汇款65000元。
汇款成功后,小英打电话告知总经理。没想到,总经理说他并未在QQ上让她汇款。
小英一听,傻了!立即拿起电话报警。
警方调查后确认这是一起网络诈骗,并认定当天与小英在QQ私聊的,并非公司总经理。
事发后,印刷公司以小英在未经公司主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网银转账65000元到他人账户、严重违反公司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对小英进行书面严重警告一次。对此,小英在过失单上签字确认。
与此同时,印刷公司申请劳争仲裁,要求小英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英赔偿印刷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后,小英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庭 审】
庭审中,小英称在2014年10月11日与“xx聿博”QQ私聊中,因公司总经理的网名就是这个网名,所以她认为此人就是公司总经,因此才汇款65000元。发现诈骗后,她报了案。现在,她和印刷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由于该案已经报警且未结案,公司损失尚不能确定,故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此外,小英认可其入职时公司曾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内容包括超过3000元付款需事先打电话通知总经理。对于在公司“书面严重警告一次”过失单上的本人签字,小英称她是在受公司胁迫情况下被迫签字的。然而,她未向法庭提交被胁迫的证据。
法庭审理认为,小英以受胁迫和报警后该案尚未结案作为不赔偿公司2万元经济损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判 决】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庭审查明,小英入职时印刷公司曾对其进行财务方面的培训,在此情况下,小英作为印刷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未向有关公司领导进行请示确认的情况下,即向他人从公司的账户中进行大额转账的行为,确实存在工作过失。对此,小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英虽在庭审中抗辩,因该诈骗一事尚未结案,文印公司的损害结果并不确定,故其不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无论印刷公司的损害结果是否确定,都不能免除小英应对其工作过失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印刷公司未能妥善地保管其公司内部的QQ群号,且其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亦存有不完善之处,故印刷公司对该诈骗一事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对小英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双方的过失酌情予以判定。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小英支付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单位要教会员工
怎么防骗
目前,小英与公司之间的争议画上了句号。这样的结果让人有点遗憾,但它给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再次敲响了警钟!防骗,不能止于培训,关键是要落实到行动上!作为用人单位,在这方面要特别用心、特别下力,甚至要手把手教会员工怎么做。
本案中,小英作为一个涉世不深、没有多少防诈骗意识和技能的打工者,其从农村进京刚刚半个月就遇到网络诈骗是不幸的。招致这样的结果,固然与其警惕性不高有直接联系,但从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使自己丢掉饭碗、还被判赔公司损失来看,其后果是严重的,是任何人都不想看到的,值得其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深思。
骗子固然可恶。但试想,在小英入职时,公司即对她进行业务和网络防骗培训,或许,此次骗子的计谋就不会得逞,更不至于使公司和员工双双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本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