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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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AA制 未必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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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6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财产AA制 未必对抗第三人

 

80后夫妻小丽和王海都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王海此后又留学美国三年,风华正茂的两人都有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个性都很强、思想都比较“潮”的两人,结婚前便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互不干涉。

2014年,小丽辞职自己独立创业,因为开店需要以个人名义向一位好友李强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以后还清。后因经营不善,小丽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李强无奈将小丽和王海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

在庭审中,王海以自己和小丽“财产AA制”为由进行答辩,认为这20万元是以小丽个人名义借的,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同意偿还。

对于王海的答辩意见,小丽表示认可,承认这属于自己一个人的债务,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承担。但同时,小丽也认可自己在借款时并没有向李强说自己和王海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李强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小丽和王海虽然约定双方财产AA制,但是李强作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丽和王海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该案中小丽和王海之间有关“财产AA制”的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第三人知道”是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也不愿将这种约定对外进行公示。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因此,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

通讯员 陈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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