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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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不及时 信用受损误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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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年报不及时 信用受损误订单

 

自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取消,实行年报制度以来,大多数企业能够认清年报公示的重要性,及时完成网上公示信息填报工作。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不关心、不在乎年报公示工作,甚至有的企业已经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怀柔工商分局近期就受理了一起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该企业因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而错失产品订单。

一、典型案情

2015年11月,怀柔工商分局接到了怀柔某公司要求移除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该公司因未按期完成2014年度企业年报工作,而被工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该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洽谈相关业务,业务已进入签订合同环节,对方公司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到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而对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怀疑,最终终止了签约合作。该公司追悔莫及,立即补报了2014年度公示信息,向怀柔工商分局提出移除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怀柔工商分局按程序帮助公司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后,该公司才重新与上海某公司续谈业务。

二、工商提醒

年度报告制度是工商登记改革的重要革新,也是落实宽进严管的一项基础,年报的实施能够有力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公示的,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让不诚信经营者付出了违法成本。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息公示,且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法规链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怀柔分局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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