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门窗公司职工 刘学争:我今年35岁,外地农村户口,4年多前被一家金属门窗公司聘用。虽然我的岗位是送货员,负责将公司生产的金属门窗送到客户单位,但实际上什么都干。
比如公司本应该有专职的门窗安装人员,但老板为了省钱,让我们送货员兼管安装,而安装时常需要电焊操作。我们每个送货员都没有电焊操作证,公司找老员工带了我们几回就让独立操作,近日发生一起因电焊时操作不当送货员被烧伤的事件。
我觉得这工作挺吓人的,所以提出辞职,老板也同意了。但在结账时,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说我是主动辞职的不能享受此待遇。请问:我是因工作中单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而辞职的,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安慧敏: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您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您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