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房山法院为员工讨回9万元案款
员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维修更换缺乏证据 索要赔偿难获支持
小区住户抛物砸车 可向物业索赔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6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维修更换缺乏证据 索要赔偿难获支持

 

韩某从家电公司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后发现漏水。沟通中售后服务推诿不作为且维修人员态度消极。韩某因不满家电公司的做法,加之维修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故将家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家电公司支付空调购买费、墙面修复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2500元。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0年8月,韩某从家电公司购买了一台全新的空调,安装后发现漏水。最初,公司维修人员解释说是安装不平衡导致,于是多次在墙上打孔调试。因打孔太多,导致该墙面已无可供钻孔的位置。而韩某在与售后联系过程中,售后推卸不作为,没有及时向其提供妥善的解决办法。过了一个月,家电公司最终承认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予以更换,但更换进程缓慢。

因韩某不在安装空调的住所居住,所以多次往返给其造成了额外支出和精神负担。因此,韩某要求家电公司予以赔偿。家电公司则以韩某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韩某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家电公司已为韩某更换了其他品牌的空调,所以本案的标的物已不存在。韩某因该空调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韩某与家电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空调虽已被更换为其他空调,但这并不影响韩某要求家电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鉴于家电公司已为韩某安装了新的空调,故韩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其空调货款3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至于其主张的墙面修复费1500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2000元,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对于上述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消费者可能会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电器,因此难免要与商家交涉甚至采取诉讼维权。但消费者常因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而无法获得赔偿。对此,建议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时:1、选择正规商家并索要正规发票,条件允许的应签订买卖合同。2、发现质量问题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及时与商家进行交涉。3、当商家承认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4、保存在交涉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如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的凭证,避免诉至法院时因证据不足无法获赔。通过以上几点,消费者可以更好地避免纠纷,更好的享受产品或服务,同时,也为一旦发生诉讼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做出充分准备。

□通讯员 邵普 任可娜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