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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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转走同事 现金属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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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借手机为名
用微信转走同事 现金属盗窃

 

编辑同志:

我与李某是同事,因平时关系非常密切,我对她从来就没有设防,甚至我的手机微信绑定了哪家银行的银行卡以及支付密码等,她都一清二楚。

一个月前,李某知道我领取了3万余元奖金,而她却分文未取后,竟然产生了歹念:以自己的手机欠费为由,借用我的手机。然后进入我的微信,利用其中转账功能和所掌握的支付密码,悄悄转走我银行卡内的3万元存款。接着,又删除了包括提示在内的各种信息。

我察觉卡内存款丢失后,李某仍假装什么也不知道。直到我到银行查询,李某才不得不承认系其所为。可直到近日,她仍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杨媛萍

杨媛萍读者: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之对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恰恰具备了相应要件:一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李某实施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为了获取你银行卡内的存款,而由于其并没有占有该款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因而当属非法。

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属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尽管李某借用你的手机是公开的,且得到了你的同意,但其进入你的微信,利用微信转账功能和所掌握的支付密码转走你银行卡内的存款,却是秘密的,即其采取了不被你察觉的诸如删除包括提示在内的各种信息等手段,甚至在你察觉之后仍拒不承认,而你也是直到前往银行查询之后才知道真相。

再一方面,李某必须受到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李某的盗窃金额高达3万元,属“数额巨大”之列,决定了其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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