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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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滥用情势变更辞退员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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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新公司 员工岗薪未变继续工作11个月
企业滥用情势变更辞退员工败诉

 

思想超前、富有创新意识的温某,在公司的业绩一直很优秀。然而,由于他不服从单位变更其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单位宣布解除了劳动合同。

温某对此很不服气。原因是现在要解除其合同的公司,是原公司分立出来新公司。他在岗位、工资等均未改变的情况下,在新公司整整工作了11个月。此时,新公司却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温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他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温某进入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6月该公司将温某所在部门从集团分离,于北京成立独立法人单位B动漫公司。温某作为该部门员工,随部门至B动漫公司工作。此后,B动漫公司对温某进行日常工作管理,温某按照该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其工资、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也由B动漫公司负责支付、缴纳。但温某与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直未做相应变更。

2015年4月12日,B动漫公司根据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的要求,书面通知温某其2013年2月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将于2015年4月16日变更为B动漫公司。温某对此表示拟同意。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4月18日,B动漫公司书面报告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由于未能与温某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要求与温某解除劳动合同。4月22日,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复同意解除。第二天,B动漫公司对温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并以书面形式向温某送达。

温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B动漫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均支持温某的申请请求。

【评析意见】

对于本案的裁判结果,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剖析。该仲裁员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企业重组中,劳动合同如何承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会出现重组的需求。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企业法人人格发生变化的重组,包括合并、分立等;其二,企业法人人格不发生变化的重组,包括股权并购等。前者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会发生法人人格的变动,这种变动将直接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件中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在原企业存续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分离出一个新企业,成立独立法人单位B动漫公司,温某随部门至B动漫公司工作。

按照《民法通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虽然温某与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发生变更,但其实际工作单位是B动漫公司,接受该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其工资、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也由B动漫公司负责支付、缴纳。

这就是说,B动漫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实际承继了温某与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温某也以其实际行动接受了B动漫公司对其进行的管理。据此,应当认为温某的用人单位已由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变更为B动漫公司。B动漫公司作为变更后的温某用人单位,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2015年4月,温某与B动漫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与温某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是否违法?

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本案中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经分立,成立B动漫公司这一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一般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下列四类情形: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2、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情势变更,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将花费过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价值;3、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转产、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导致某些产品生产岗位撤销等;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发生变化,与所在岗位不相适应,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等。

本案中,B动漫公司与温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已实际履行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11个月,且均未提出异议。据此,仲裁委认定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分立出B动漫公司这一变化,并未对温某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B动漫公司仍以温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温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滥用情势变更原则,该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仲裁委对于温某要求与B动漫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B动漫公司作为从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分立出的独立法人单位,其承继了温某与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虽然其有权利要求与温某变更原劳动合同,但依据1995年8月4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宜协商未果,那么B动漫公司和温某仍应按照A文化创意集团公司与温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劳动合同到期或就变更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止。

□本报记者 赵新政 通讯员 詹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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