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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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30岁不允许生育”规定太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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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满30岁不允许生育”规定太奇葩

 

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可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6月3日《扬子晚报》)

“未满30岁不允许生孩子”的奇葩规定, 一是藐视法律,二是不近人情。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公司方无权做出条件限制;同时,公司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女性的就业权利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之一。这样的规定,涉嫌多重违法。企业讲究效益最大化本身没错,女性生育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隐形成本负担,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女性生育权不能因为企业眼前利益而被无辜牺牲,被无情剥夺。企业应尽社会的“有限责任”,而不是用霸王条款来卸包袱,搞责任转嫁。用“辞职和违约金”来绑架女工生育权,折射霸王硬上弓的违法任性,试想,一个社会把就业的大门对妇女关闭,它能否因此得到效率尚须存疑,而它将因此丧失公平却是必定无疑的了。□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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