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营意识的不断增强,商家越来越重视商品的宣传,对商品适度、客观、富有创意的宣传能够有效拓宽商品销路。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商家采用一些所谓“第一、最佳、极品”等广告词语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十分无奈。怀柔工商分局近期就查处了一起虚假使用极限用语违法案件,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典型案例
2016年3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站巡查中发现,怀柔某公司自设网站上宣传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宣传称该公司为“移动互联网应用、AND、互联网基础服务、践行者、引领者、第一品牌”,其中广告用语“第一品牌”涉嫌虚假极限用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宣传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相关领域“第一品牌”的宣传用语是虚假编造的,该公司虚假使用极限用语情况属实。怀柔工商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二、工商提醒
该公司在网站宣传中称自己为“第一品牌”,但又无法提供“第一品牌”的佐证。一方面“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另一方面,此类广告宣传混乱,无凭无据,就是一种吹嘘,甚至在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怀柔工商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约束“言”行,避免祸从口出。
三、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怀柔分局 崔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