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小孩在公园内玩耍,一棵枯树被他们选中成了“玩具”。其中,四个小男孩在抬起树后,决定比赛谁松手后跑得快,年仅8岁的锐锐不幸被砸中成了这场游戏的“牺牲品”。(5月25日《法制晚报》)
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仔细梳理这起案件的全过程,我们就会发现,这原本是可以避免发生的一场悲剧。首先,几个小孩子在公园内玩耍,为何没有监护人在场?8岁的小孩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所以,监护人也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其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该对所管理的经营领域、或活动领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公共场所的服务、管理或组织工作中存在疏漏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就像在本案中,对这棵枯树未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提示不到位、未尽到注意义务。假如及时将枯树挪走或用设施隔离起来,也不会发生悲剧。再次,由于儿童对潜在危险缺乏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该采取措施,使未成年人与危险隔离,以免发生不测。
为了让更多的小孩安全度过儿童期,作为家长,一定要精心照料孩子,决不能让小孩自己到公共场所玩耍,用老话说就是对儿童要“不离手”。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一定要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许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