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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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农村建房欠薪多,监管缺位是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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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 工程款纠纷频发
法官:农村建房欠薪多,监管缺位是主因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因修建房屋而引发的纠纷开始显现。尤其是在工人修建房屋中因劳动报酬、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关系到工人的合法权益和村民的居住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处理起来存在诸多难点。为此,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就相关纠纷进行了调研,分析了纠纷的原因并提出了预防和解决对策。

建房人讨要劳动报酬 法院调解村委会支付

【案情简介】

宣某等50余人诉称,2014年被告南京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村的新农村改造工程,原告等人经人介绍为该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干活,现在工作已经完成,按照约定该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其相应劳动报酬,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农民工劳务费的具体数额计算问题。本案中,被告承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但认为一是村委会没有足额支付其工程款,因此其无钱拨付农民工工资。二是对于工资表不认可,认为这是农民工自己做的表,具体数额差距很大,并且其中有部分农民工是虚报。三是很多工程(比如吊顶、挂白、外墙保温)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村委会已经扣款,因此这些扣款应当由负责施工的农民工负责。

【审理思路】

汤河口法庭法官李小伟表示,该案是属于典型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该类的审理难点就在于四个方面。一是施工质量和工资相互掣肘,雇佣方认为施工工艺不合格,要求减免;二是三角债现象严重,存在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债务纠纷;三是农民工无正式的书面合同,只是老乡之间互相介绍,口头约定工资,并且平时管理混乱,记工不清楚,用工方和提供劳务方不及时结算,也没有书面的结算单。即便在双方结算时,也是针对一个施工队的一揽子结算,没有具体到个人,这需要法院进行细致甄别,确定出每个人的应得工资。四是纠纷发生后,很多农民工都是外地务工人员,处于维权成本考虑,都是委托工头来立案起诉,法庭难以确定其具体的工资数额,且存在工头代为领取工资后拒不返还的现象,造成新的纠纷。

在本案审理中,法官逐一打电话沟通核实,确定了每一个人的应得工资,并在依法查清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数额的基础上,调解以村委会代为给付的方式给付工程款,并及时执结。

建筑公司追索工程款

法院积极调解慎重审理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某建筑公司起诉喇叭沟门三个村村民于某等二十余人追索工程款。该建筑工程称,其与村民于某等在2013年间签订了施工合同,为上述村民承建民房若干所。上述工程于2013年底施工完毕,村民陆续入住。但上述工程双方并未正式验收。现于某等村民分别拖欠工程尾款1万到3万元不等,于是,该建筑公司将他们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多数村民对该建筑公司的施工事实及己方拖欠款项数额无异议。但村民称,上述房屋入住后存在墙皮大面积脱落、凉台高度不够、门窗关合不严、钢筋型号不够、檩条过细等质量问题,不同意给付尾款。

【争议焦点】

除去质量问题等事项难以认定外,本案还有一个焦点就:民房中的入住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上述房屋村民虽没有验收,但已交付使用一两年,故建筑公司认为对方不能再以质量问题抗辩。但村民的意见是,旧房拆除后,村民只能蜗居在院内的简易棚子内,建房完成时,已是秋冬季节,冬天山里气温冷,达到零下十几、二是多度。所以房屋建成后只能搬进去御寒,但并不代表自己认为房屋没任何问题。

【裁判思路】

汤河口法庭法官李小伟表示,房屋对百姓来说,事关生存等基本权利,所以裁判必须慎重。普通村民与一般建筑开发商签订的低层住宅类建设合同,应有别于正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对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入住或实际使用等情形,应在立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解释。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法院既要保障施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严格打击不诚信的规避债务履行的情形。

■法官建议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应落实到位

汤河口法庭庭长祝兴栋表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难点在于证据欠缺、被告人难寻。一方面是农民工工资缺乏自我保护和证据意识,在进行劳务的过程中轻信雇佣方的承诺,既不签订劳务合同,也不及时对工作量和劳务报酬进行核对,造成无法确定具体的劳务费用。该法庭受理的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农民工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劳务合同的只有14%。另一方面,部分承包方恶意欠薪,下落难寻,主要是实际承包人和名义承包人不一致,实际承包人借用名义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但在施工结算后出现名义承包人法人被注销的情况,给案件办理带来重重阻碍。

在农民工工资监管体系方面,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未能有效落实到位。《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了明确要求。然而实践中,该条规定并没能很好的落实。在该法庭建设新农村工程的发包方超过半数以上没有设立预留资金账户,究其原因,即有相关机关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有监管机关监管缺失,使相关规定没有落实到位。

为从源头防范上述纠纷的产生,法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出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意见,建议区主管部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现有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新农村建设的程序、施工资质、建房合同样本、是否可以转包、承包人保证金的交纳、各级监督管理机关的设定及职责,工程质量验收等内容,对新农村建设问题进一步规范,使其有章可循,从源头上堵住产生问题的漏洞。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机关的职权,强化监督职责,在进一步明确施工质量标准、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切实履行好监理责任方面加强指导和行政监督。三是严格按照《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收缴建筑单位的押金或质量保证金,尽量避免拖欠建设费用和讨要劳务费纠纷。

□本报记者 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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