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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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迟下班,保安员加班谁付钱?
公益律师明晰赔偿责任 当事人获赔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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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被撞伤 保险公司以刑事犯罪为由拒赔
公益律师明晰赔偿责任 当事人获赔32万

 

来京打工4年的袁尚未曾料到,就因为几句口角,年轻气盛的杨涛竟开车撞他并拖拽一段距离。大难不死的他在工友和单位帮助下起诉杨涛索赔,杨涛虽然愿赔,但作为车主的杨涛的父亲、该车挂靠的电气公司和保险公司都不愿赔。“这些人和单位都有拒绝赔偿的理由。”袁尚表示,保险公司还主张杨涛驾车撞人致伤属于犯罪,不能使用强制保险理赔。

眼看袁尚的赔偿就要泡汤,致诚公益律师张洁辨法析理,最终让他总计获得了31.9万元的赔偿。

野蛮司机开车撞人

被害司机未获赔偿

2014年的跨年夜,对于在京务工的汽车司机袁尚来说注定是无法忘记的一夜。因为这一夜后的每一天,他都承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折磨。

当年12月31日22时许,袁尚开车载工友回家,途经丰台区菜户营桥北金泰城西街时,因挪车问题与另一个白色小型货车司机杨涛发生口角。此后,杨涛突然驾车将袁尚撞倒并拖拽。事故发生后,杨涛弃车逃逸。交管部门认定杨涛负全部责任,袁尚无责任。

袁尚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结肠带破裂、肝破裂、结肠系膜破裂、双肺挫伤等十几种病变。

袁尚的工友目睹了整个案发经过,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明确了杨涛系故意撞人。经法医鉴定,袁尚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因此公安机关开始了对本案的刑事侦查。

过了4天,杨涛在父亲的劝说下投案自首。2015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其刑事拘留。不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作为被害人,袁尚一方面希望杨涛受到刑事处罚,另外也希望杨涛对自己进行救济。在主审法官与袁尚联系时,他提出希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告知法官鉴定机构已为他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是肝破裂、结肠破裂左上肢术后均构成伤残等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20%。

法官告知他,如果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判处被告人承担实际损失,对于数额较高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能支持,建议其直接走民事诉讼程序。

袁尚虽然想不通,但是还是听从该法官的建议,没有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刑事部分庭审时,法官也没有通知他参加。

聘请律师民事求偿

风险代理仍遭拒绝

袁尚不懂法律,又因为受伤负债累累,因此,只能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聘请一名律师。该律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涛、保险公司以及车主某电气公司连带赔偿袁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9万元。

这位代理律师准备好起诉状以及证据后,了解到本案涉及刑事诉讼,不知是考虑执行问题还是其他原因,拒绝继续为袁尚代理。不过,考虑到他的经济情况,没有向其收取任何费用。走投无路的袁尚只能先去法院立案,立案法官知道他的遭遇,建议他去致诚公益寻求帮助。张洁律师受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被告三个推责

一审判赔31万

2015年7月,法官组织了该案的第一次谈话。只有袁尚、张律师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参与。

法官首先就电气公司与杨涛的关系询问袁尚,袁尚表示之前不认识杨涛,所以不清楚,只知道肇事车辆在电气公司名下。还听交警说,杨涛自称肇事车辆是挂靠在电气公司的,希望法官调取交警给杨涛做的笔录。

保险公司明确指出应当先刑后民,等刑事部分判决做出后再进行民事审判,而且一旦杨涛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保险公司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次开庭时,除在看守所关押的杨涛外,当事人全部到庭。当电气公司拿出与杨涛父亲签订的挂靠协议时,张律师申请追加实际车主,即杨涛的父亲为共同被告。

第二次开庭时,除了杨涛外,其他三个被告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的理由分别是:保险公司认为杨涛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从定性上来说,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此,张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因此,本案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气公司主张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杨涛的父亲,公司只负责帮其办理保险、车辆维护,收取一定管理费。况且双方曾签订协议,约定杨涛的父亲自主经营,承担一切风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可协助理赔手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张律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其可以再根据内部协议向杨涛的父亲追偿。

对于实际车主杨涛父亲的法律责任,张律师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从实际车主的角度考虑,只有当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基于杨涛的故意行为,车主并没有过错,因此其父确有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但从被害人的角度考虑,追加杨涛的父亲为被告是必要的。

2015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袁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2万元,被告杨涛、挂靠公司连带赔偿袁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19.9万元,以上共计31.9万元。

保险公司再提上诉

援助律师精彩答辩

然而,本案并没有就此结束,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官组织原被告谈话时说,由于挂靠公司与杨涛并没有提起上诉,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因此二审主要争议双方是袁尚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仍然是坚持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利用机动车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案件,涉案车辆仅仅是杨涛实施犯罪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故意犯罪的“故意”与道交法规定的“过错”所包含的“故意”存在区别。另外,保险公司还提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主观恶意的故意犯罪提供保障。

张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指出:第一,本案系杨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袁尚受伤,交通管理部门也对此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且在刑事判决中并未否定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第二,司法解释没有对“故意”做出特别的限制,保险公司不应违反法律规定对“故意”一词进行缩限阐释。第三,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对受害人的保护,即为了使受害人不因侵权人的无资力而陷入损失难以填补的境地,同时为了惩罚违法驾驶的行为人,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向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并没有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一次谈话后,由于法官的态度并不明朗,张律师决定除了法律依据外,加强对相关案例判决的检索。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各地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并不统一。幸运的是,在可以查到的案例中,北京仅有三中院有过类似判例,而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开庭时,张律师将查询好的判例交给法官。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袁尚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选择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取赔偿,所以多了一个程序。而侵权人杨涛也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又要在监狱里服刑五年,基本没有执行能力,因此,要尽量让有执行能力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来讲,应主张保险公司和挂靠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做,法律援助得到的就不是一纸胜诉判决,而是能够拿到现钱的侵权赔偿。”张律师说。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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