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东小口镇居民刘先生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16年1月16日开始至3月16日结束;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3500元。两个月过后,也就是2016年3月19日,刘先生发觉部门经理并未找自己谈转正的事情。3月28日,刘先生便找到人事部了解并催问自己转正的事情,但人事部对刘先生的事情并不理睬,也未给刘先生确切答复。感到像个皮球似的被别人踢来踢去的刘先生觉得十分愤怒,便来到东小口司法所咨询。
根据刘先生的具体情况,司法所表示: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结合刘先生的疑问,该房产经济公司应按照每月2800元的标准支付刘先生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报酬;另外,房产公司与刘先生约定的试用期,目前已超过法定期限20多天,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证实不合格用工要求,聘用方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解聘并出示相关证明,反之则视为符合用工标准,故应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刘先生4月份的工资。
随后司法所拨通了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的电话,经调解:聘用方愿按《劳动法》规定给刘先生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每月300元,共计600元,4月份按照转正工资3500元支付给刘先生。
(王潮 李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