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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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遭公司“任性”调岗 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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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4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孕期遭公司“任性”调岗 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进入猴年以来,许多准妈妈都希望在这个年度诞下聪明的猴宝宝。然而,家住花乡的刘女士却是心事重重地过完了这个春节,并找到花乡司法所咨询有关孕期岗位调动的事宜。

案情

多年不孕的刘女士,好不容易在去年年末通过试管婴儿成功受孕,而且查出是个双胞胎,夫妻俩格外兴奋也分外珍惜。刘女士想休病假到平安生产,但是因为家庭困难,开销很大,再加上她觉得单位的工作并不辛苦,于是一直坚持工作。

谁知,就在今年春节前,单位领导告知她,因为工作需要要将她派到位于天津的总部工作。刘女士反复找到领导,说自己目前的特殊情况,不能到天津工作。但她仍被告知若在2月15日(正月初八)前未报到,将视为自动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

自正月初七上班后,刘女士仍然在北京上班,且继续与单位沟通要求安排在北京工作,谁知公司不仅不给她安排工作,还关闭了她单位内部办公平台。没过几天,刘女士就被告知由于其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属于连续旷工三天,按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花乡司法所进行咨询。

说法

听完刘女士的叙述后,花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她:首先,用人单位按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因此,公司不考虑刘女士怀孕情况,不仅不为其减轻工作量,还执意要求其回天津总部工作,不仅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更缺乏最基本的人文关怀。

如果单位否认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刘女士怀孕后,单位告知她不回天津总部工作按自动离职处理、关闭其内部办公平台、对她要求安排工作的请求不予回应等行为,均与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相违背,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若单位坚持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刘女士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本报记者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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