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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虚假宣传 工商查处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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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4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布广告虚假宣传 工商查处三倍罚款

 

广告是商品促销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是同时,广告应当遵守真实合法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近年来,怀柔工商分局持续开展虚假广告整治活动,严厉查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怀柔某公司在营业场所设置发布了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某品牌“珠宝钻饰销售第一家”、某品牌“钻饰销售第一家”等内容,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广告中涉及“销售第一家”销售状况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证明材料及出处,当事人不能出示。该宣传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为提高某品牌珠宝钻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消费者购买,虚假发布 “销售第一家”等广告内容,并不能提供涉及该广告中销售状况的统计资料等证明材料,且未明示所属区域,其广告费共计6000元。怀柔工商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8000元。

二、工商提醒

该公司宣称“珠宝钻饰销售第一家”,但不能提供广告中涉及的销售状况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在内容上形成了虚假。同时,该公司未对该广告中“销售第一家”所属区域和范围作出明示,易引人误解,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怀柔工商分局提醒公司经营者,要如实宣传自身优势及产品优势,不要夸大事实。宣传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一方面使公司的诚信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或合作方造成侵害,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得不偿失。

三、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为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怀柔分局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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