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房山法院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职业打假”、“买到假货如何维权”、“十倍赔偿”等问题发布典型案例,通过法官提示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督促商家规范生产、销售行为。
典型案例
2015年2月,王某在某超市处购买了11盒“平鱼礼盒”,金额共计2508元。后王某发现所购买的食品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该标准第8.1条规定该食品保质期为9个月,但购买商品标注保质期为12个月,故王某以超市为被告请求退还购物款并要求超市十倍赔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支持了原告请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规定消除了涉消费者权益案件消费者资格的门槛,催生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具有相当专业的行业知识,不仅对实体商店进行诉讼,还出现了“网购打假人”,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法定惩罚性赔偿谋取利益。庭审中,王某承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并没有回避身份的问题,依据该规定王某可以向超市请求赔偿。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且没有发生人身损害事实,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李某在某超市处购买了食用油20桶,单价89.9元,共计1789元。上述产品的产品标准号为Q/XSP0003S,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李某认为其购买的食用油未在产品标签中标注质量等级,违反国家标准GB19111-2003和GB7718-2011的规定。经鉴定涉案食用油无油体本身无质量问题。原告李某仅以产品包装、标识起诉,并未以油体质量问题为由进行诉讼。法院最终以《食品安全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并未以油体本身质量问题进行诉讼,而是以产品包装不符合要求为由起诉,且李某未提供人身损害事实,油体本身并未影响人身健康,符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消费者购买行为,产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不影响人身健康安全与产品使用,该产品不能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主张全额的惩罚性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 李一然